G312酒嘉城区过境段改建一级公路项目特许经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G312酒嘉城区过境段改建一级公路项目已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三大高速公路新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46号》;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G571阿克塞至拉配泉(甘新界)段和G312酒嘉城区过境段G312瓜州至星星峡段等3个项目有关事宜的批复》酒政办发函〔2024〕46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G312酒嘉城区过境段改建一级公路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意见》甘发改基础函〔2025〕30号批准实施,项目拟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建设。酒泉市人民政府授权酒泉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实施机构,招标人为酒泉市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特许经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实施方式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酒泉市总寨镇西店村左侧,与G312公路顺接,设置立交与G30连霍高速相接,路线绕避总寨镇文物范围向西南布设,至肃州区新能源产业园区,之后沿园区规划道路向西布设至西洞镇,路线继续向西北沿文殊山北侧山脚平行S305布设至嘉峪关火车南站,后路线沿嘉峪关省级戈壁地质公园与兰新高铁之间间隙平行兰新高铁布设,至本项目终点嘉峪关峪泉镇,与G312顺接,并设立交与S20嘉峪关至肃北高速相接,路线长度64.618km,本项目估算建设投资为 479764.0157 万元。
本项目推荐路线全长64. 618Km,设置桥梁8749m/40座,其中特大桥1187m/1座,大桥6421m/17座,中桥936m/12座,小桥41m/2座,通道桥164m/8座,涵洞79道(其中26道跨油气管道),通道涵35道;设置互通立交5处,分别为酒泉东枢纽立交、酒泉南立交、嘉峪关南立交、峪泉枢纽立交、黑山湖立交。设匝道收费站2处、主线收费站2处、养护工区1处、服务区1处。全线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
2.2 招标范围:
确定G312酒嘉城区过境段改建一级公路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
2.3 实施方式:
2.3.1 本项目为改建一级公路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具体实施。
2.3.2 特许经营范围
特许经营范围是特许经营者在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对其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利,主要包括:
a.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投融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权利;
b.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c.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d.项目沿线路衍经济项目开发、经营权等。
2.3.3 特许经营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同收费期),其中:
1.本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期12个月,建设期为36个月(即3年)自开工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止;
2.运营期为360个月(即30年,最终按批复期限为准),自本项目收费许可取得之日起计。
如因特许经营者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将按《特许经营协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前期工作准备期和建设期延长,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前期工作准备期和建设期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后可延长前期工作准备期或建设期。特许经营者可结合国家及甘肃省相关政策提出需政府支持的有关申请,政府方可根据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特许经营期内,若法律法规对经营性公路收费期上限作出调整,可在综合考虑符合届时法律法规、项目情况、协议约定等前提下,按程序重新合理界定特许经营期限。
2.3.4 建设工期
本项目建设期为36个月(即3年),自开工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止;施工期内的投资建设进度初步计划为第1年完成30%,第2年完成40%,第3年完成30%.
2.4 其他:
2.4.1 酒泉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
2.4.2 中标特许经营者须按照实施机构要求在酒泉市为本项目成立项目公司 (具体地点在特许经营协议中详细约定)。
2.4.3 本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具体实施。收费主要包括车辆通行费收入和路衍经济收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0.6元/车公里。路衍经济收入包括服务+、广告收入和通信管道及设备铺设、使用租赁收入等,实际以最终批复为准。
2.4.4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前12个月,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等移交方案,负责过渡期内有关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项目移交的相关事宜。特许经营期届满时,特许经营者(成立项目公司时指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完好无偿、无条件移交本项目资产。
2.4.5 工程发包方式: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操作指南》的要求,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负责组织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全部工作,工程发包模式可由特许经营者自行选择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方式或施工总承包方式或专业工程发包等方式。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特许经营者(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如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运营或者提供本项目的施工或勘察设计服务的,本项目相应的施工或勘察设计服务可由特许经营者自行承担,不再招标,如不具备的则由特许经营者另行公开招标确定。
监理、试验检测、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等单位的选择:由特许经营者(如需成立项目公司,则指项目公司)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监理、试验检测、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等单位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授权依法履行职责。
2.4.6 本项目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接受符合条件的潜在 投标人参与竞标,本项目拟定的交通量、收费标准、经营收入、盈利能力、广告 和服务设施经营收入等指标仅作为本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时的参考数据,政 府方不对本项目以上指标进行任何承诺和保证,投标人应充分研判本项目潜在风险。
3.资格审查方式及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综合评估法。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4.2 财务要求:
4.2.1 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2、2023 和2024年度)经具有法定资格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并且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2.2 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牵头人)2024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85%。
4.2.3 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整体)2024年末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
注:投资能力以2024年末净资产数值为准,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融资能力按有效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或“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或“其他融资方案”等一项或多项累加确定,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需提供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以上融资证明材料扫描件。
4.3 业绩要求
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整体)近五年以来(自2020年1月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以取得收费许可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条同时承担投融资和运营的收费公路项目业绩(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可以是各成员单独参与的项目,也可以是以股东身份参股的项目,需提供投资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或PPP合同)以及项目收费许可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4.4 信誉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则指联合体各方)商业信誉良好,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注: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截图以及无不良行为的承诺书。
4.5 联合体要求:
4.5.1 本项目招标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组成联合体的单位数量不得超过6家,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中各方均需出资,联合体牵头人应是联合体内部股权比例最大方。
4.5.2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 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4.5.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联合体内部不受限);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4.6 本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投标;酒泉市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项目的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5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0月27日18:00时至2025年11月01日18:00时(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不休息)。
注:有意向的投标人发送邮件(项目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方式)获取登记表。
联系人:张 明
电话:136 1121 9639
邮箱:hezuozhaobi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