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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榆林市卫生监督所)实验室检测设备货物类采购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5-11-10 浏览次数:3

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榆林市卫生监督所)实验室检测设备货物类采购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榆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榆林市卫生监督所)实验室检测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8,452,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其他医疗设备):


合同包预算金额:4,366,000.00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4,366,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1-1 其他医疗设备 超高效液相质谱仪、超高效微波消解仪、全自动固相萃取仪、二氧化碳培养箱 1(批) 详见采购文件 4,366,000.00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


合同包2(其他医疗设备):


合同包预算金额:2,033,000.00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2,033,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2-1 其他医疗设备 气相色谱仪、医用PCR、微生物药敏分析系统、游离二氧化硅前处理 1(批) 详见采购文件 2,033,000.00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


合同包3(其他医疗设备):


合同包预算金额:2,053,000.00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2,053,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3-1 其他医疗设备 建库仪、离心机、超高效液相色谱仪、便携式核酸检测系统、αβ低本底测量仪、高压锅 1(批) 详见采购文件 2,053,000.00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其他医疗设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5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2〕10号)、《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榆政财采发〔2022〕10号)。

2.2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2.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185号);

2.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90号);

2.6《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141号);

2.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8《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2.9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2.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2.1.11《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釆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3号);

2.12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合同包2(其他医疗设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5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2〕10号)、《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榆政财采发〔2022〕10号)。

2.2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2.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185号);

2.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90号);

2.6《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141号);

2.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8《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2.9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2.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2.1.11《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釆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3号);

2.12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合同包3(其他医疗设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5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2〕10号)、《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榆政财采发〔2022〕10号)。

2.2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2.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185号);

2.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90号);

2.6《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141号);

2.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8《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2.9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2.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2.1.11《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釆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3号);

2.12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其他医疗设备)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3.1投标人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备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服务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企业法人应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2024年企业年度报告书;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证明文件;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3.2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资料及承诺书;

3.3提供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提供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4投标人应具有2025年1月1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任意税种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的税种为由税务局核定的企业税种(如:企业增值税或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且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5投标人应具有2025年1月1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若投标人注册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当提供注册时至参加本项目相应期限内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7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授权人)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包投标或者未划分合同包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违反规定的,其投标均无效。

3.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合同包2(其他医疗设备)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3.1投标人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备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服务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企业法人应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2024年企业年度报告书;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证明文件;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3.2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资料及承诺书;

3.3提供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提供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4投标人应具有2025年1月1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任意税种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的税种为由税务局核定的企业税种(如:企业增值税或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且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5投标人应具有2025年1月1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若投标人注册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当提供注册时至参加本项目相应期限内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7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授权人)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包投标或者未划分合同包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违反规定的,其投标均无效。

3.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合同包3(其他医疗设备)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3.1投标人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备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服务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企业法人应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2024年企业年度报告书;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证明文件;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3.2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资料及承诺书;

3.3提供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提供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4投标人应具有2025年1月1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任意税种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的税种为由税务局核定的企业税种(如:企业增值税或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且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5投标人应具有2025年1月1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若投标人注册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当提供注册时至参加本项目相应期限内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7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授权人)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包投标或者未划分合同包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违反规定的,其投标均无效。

3.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14日,每天08: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18:00:00(北京时间)


注:有意向的投标人发送邮件(项目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方式)获取登记表。


   联系人:张 明    

   电话:136 1121 9639

   邮箱:hezuozhaobi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