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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招标公告:江苏小营制药有限公司综合楼11层装修工程项目资格条件征求意见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 2026-10-09 所属分类: 服务招标

2026招标公告:江苏小营制药有限公司综合楼11层装修工程项目资格条件征求意见招标公告

省份:江苏

内容:

采购编号:JSSZ-C(2026)XZ015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一、采购条件

本江苏小营制药有限公司综合楼11层装修工程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270.0000000万元,采购人为沛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 预算金额:约270万元。

2. 工期要求:60日历天。

3.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4. 采购需求:江苏小营制药有限公司综合楼11层装修面积约1800平方米,范围包括原有设施拆除、墙面顶面喷漆翻新、地面瓷砖铺贴、隔断改造、强弱电布设、空调通风、消防改造、吊顶、门窗安装、办公家具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

5. 质量标准:合格。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至少提供:①投标人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1月(不含“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当月)的资产负债表的1份;②投标人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1月(不含“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当月)的利润表月报表的1份。或提供2024年度完整财务报告或2025年度完整财务报告);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内容自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或证明材料);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至少提供:投标人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1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投标人资质要求: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贰级(含)以上资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4. 未被“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1. 获取时间:2026年10月12日09时00分到2026年10月16日17时00分。

2. 获取方式:

(1) 本人身份证(原件,不作为资格审核依据);

(2) 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报名时间:2026年10月12日至2026年10月16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报名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购买磋商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2日14时30分。

递交方式:纸质递交。

六、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文件开启时间:2026年10月22日14时30分。

文件开启地点:徐州市。

七、其他

(一) 磋商保证金:是。

1. 投标人在10月20日17:00前,将磋商保证金缴至专用账户,方可参与本项目投标。

2. 任何以个人或非投标申请人法人单位名义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都将被拒绝接收。

3. 无论任何理由,磋商保证金未按时支付均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4. 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

5. 未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起,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无息退还。

(二)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

(三) 其他补充事宜:

1. 询问和质疑

1.1 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本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处理。

1.2 质疑和投诉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执行。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公告”的附件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关注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及附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3. 终止磋商

终止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终止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

注:邮件发送(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邮 箱:gxzb1688@163.com

联系人:刘经理 

电 话:18500937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