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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招标公告: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A座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系统升级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8-21 所属分类: 石油化工

2026招标公告: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A座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系统升级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省份:天津

内容: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A座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系统升级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XCSD-2026-A-691)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

一、招标条件

本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A座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系统升级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20万元,招标人为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A座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系统升级项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A座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系统升级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A座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系统升级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一)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25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响应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供应商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响应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原件并加盖公章。

4. 2026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税务机关出具)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响应文件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响应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原件并加盖公章。

(二)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负责本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应具备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须为供应商本单位人员,其聘用单位名称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并提供任命书,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及任命书并加盖公章。

注:所配项目经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供应商应按照建办市〔2021〕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职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五)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年08月20日09时00分到2026年08月27日16时00分

获取方式:为保证开票的准确性,建议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文件售价:500元/本。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9月02日14时30分

递交方式:天津市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6年09月02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天津市

七、其他

项目需要落实的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查询截止时间为项目评审结束时间之前“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津财采〔2022〕11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

(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注:邮件发送(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邮 箱:gxzb1688@163.com

联系人:刘经理 

电 话:18500937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