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儿童医院配膳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
一、招标条件
本天津市儿童医院配膳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150万元,招标人为天津市儿童医院。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配膳服务服务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天津市儿童医院配膳服务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天津市儿童医院配膳服务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须提供2024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开标日前一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投标人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须提供2025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及2025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纳税零申报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提供相应证明文件:1)税务大厅零申报报表加盖受理章;2)网络申报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未到缴税时间的新注册的公司应提供未拖欠税款及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22年10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并加盖单位公章。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投标人须是参与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若投标人不是参与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投标人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10月09日09时30分到2025年10月14日17时30分
招标文件售价:400人民币/包,未购买招标文件者不得参加投标。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9日14时30分
六、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25年10月29日14时30分
注:邮箱发送(公司名称+项目名称+联系方式)获取(登记表)
联系人:周工 15600047262
邮 箱:zb0901201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