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招投标: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2026年信息化耗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ZCZB-2026-A-076)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
一、招标条件
本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2026年信息化耗材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47万元,招标人为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2026年信息化耗材 一批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第一包;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第一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若投标人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若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3.投标人所投产品须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投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明。
4.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5.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声明。
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承诺书。;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 从2026年02月12日 08时30分到2026年02月26日 17时30分
获取方式:
一、网上获取,电子版发放招标文件。1、发送邮件内容:报名项目名称、项目的邮件至邮箱, 在回传的《报名表》进行下载及填写;2、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表》及营业执照扫描件、授权书发送至邮箱。3、电话联系工作人员确认报名材料已收到,并获取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的售价:招标文件售价为0元。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 2026年03月05日 14时00分
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 2026年03月05日 14 时00分
七、其他
1.项目需要落实的采购政策
(一)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19号)规定,全部货物均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中企业制造的货物,不享受此扶持政策。
(二)参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三)参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注:中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投标人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第六部分附件),投标人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五)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截止递交文件时间“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在获取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可向本市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政采贷”融资支持。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请于正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向相关金融机构联系咨询。
2.质疑方式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中采(天津)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投标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标人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投标人需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注:邮箱发送(公司名称+项目名称+联系方式)获取(登记表)
联系人:周工 15600047262
邮 箱:zb0901201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