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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头镇沿黄公路标识标志牌制作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发布日期:26-02-07 浏览次数:4

资讯:仓头镇沿黄公路标识标志牌制作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招标编号: DXZB-LY2026-0201)

项目所在地区:河南省,洛阳市

一、招标条件

本仓头镇沿黄公路标识标志牌制作安装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56.874892万元,招标人为新安县仓头镇人民政府。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仓头镇沿黄公路标识标志牌制作安装项目,包括室外高空墙体艺术彩绘、PVC立体字、标线、鹰嘴山标牌立牌、黄河古都一号旅游公路造型牌等制作及安装,详见工程量清单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仓头镇沿黄公路标识标志牌制作安装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仓头镇沿黄公路标识标志牌制作安装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2投标人须具有公路工程总承包叁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3投标人拟派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2.4根据洛财购11号文件,供应商须按照规定在响应文件中附《洛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资格承诺函)》,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2.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6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投标资格。

3、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文件,投标人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 202602040830分到202602061800

获取方式:4.1携带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洛阳市洛龙区。报名材料: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

4.2谈判文件每套售价300.00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 202602091000

递交方式:洛阳市洛龙区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 202602091000

七、其他

1.招标条件

仓头镇沿黄公路标识标志牌制作安装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现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具备招标条件。受新安县仓头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现将有关招标事宜公告如下: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仓头镇沿黄公路标识标志牌制作安装项目

2.2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2.3 预算金额: 568748.92

2.4 最高限价: 568748.92

2.5工程概况:仓头镇沿黄公路标识标志牌制作安装项目,包括室外高空墙体艺术彩绘、PVC立体字、标线、鹰嘴山标牌立牌、黄河古都一号旅游公路造型牌等制作及安装,详见工程量清单。

2.5.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5.2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包;

2.5.3工期: 10日历天;

2.5.4质量要求:合格

2.5.5安全目标: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2.6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2投标人须具有公路工程总承包叁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3投标人拟派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2.4根据洛财购11号文件,供应商须按照规定在响应文件中附《洛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资格承诺函)》,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2.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6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投标资格。

3、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文件,投标人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 请于202624830分至2026261800,携带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洛阳市洛龙区。报名材料: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

4.2谈判文件每套售价300.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谈判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6291000分,地点:洛阳市洛龙区。

5.2逾期送达的谈判文件,本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

注:报名前邮件发送(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参加项目名称)获取投标登记表

联系人:贾

 机:18618387645

 箱:bjgxjjj@163.com